关于《滁州市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提高家政服务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家政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开展优秀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遴选工作,我局草拟了《滁州市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宝贵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9月27日前,以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的形式反馈市商务局市场建设科。
联系电话:3037331,邮箱:czsswjczx@163.com。
附件:《滁州市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滁州市商务局
2022年9月21日
附件:
滁州市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行业信用标杆,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商务部家政平台”)的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人员,统称家政服务主体。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主营业务为提供家政服务的组织。
家政服务人员是指根据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定工作。按照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实施,各级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章 星级评定信息采集
第四条 依托商务部家政平台开展家政主体星级评定信息采集,遵循“依法开展、统一管理、客观真实、及时全面、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 家政服务企业星级评定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完整度、入驻平台时间、规章制度、服务流程、营业收入、缴纳税收、业务台账、价格公示、软硬件设备设施(包括信息系统、营业场所)、差评率等;
(二)良好信息包括社会荣誉、社会责任、参加政府、群团活动、获批专利、起草标准、企业上市等;
(三)不良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等。
第六条 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定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差评率等;
(二)良好信息包括家政服务工作年限、培训次数、职业技能等级、学历、社会荣誉、公益活动等;
(三)不良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用黑名单、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
第七条 商务部家政平台对家政服务主体的信息进行采集,通过以下途径:
(一)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由家政服务企业或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商务部家政平台和线下资料表格填报提供;
(二)不良信息通过与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对接获取。
第八条 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变更或失效的,应及时调整。
第三章 星级的评定
第九条 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定实行量化评分和等级评定,评分规则为: 综合评分=基础赋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其中完成在统一平台注册并录入数据的企业可获得基础赋分值100分。
第十条 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星级,按综合评分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5个等级,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家政服务企业的星级评定标准:
(一)综合评分120分以上为五星级家政服务企业;
(二)综合评分110分以上为四星级家政服务企业;
(三)综合评分100分以上为三星级家政服务企业;
(四)综合评分90分以上为二星级家政服务企业;
(五)综合评分80分以上为一星级家政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家政服务人员的星级评定标准:
(一)综合评分160分以上为五星级家政服务人员;
(二)综合评分150分以上为四星级家政服务人员;
(三)综合评分140分以上为三星级家政服务人员;
(四)综合评分130分以上为二星级家政服务人员;
(五)综合评分120分以上为一星级家政服务人员。
第十三条 星级评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滁州市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定标准》内社会荣誉、社会责任、参加政府、群团活动、获批专利、起草标准、企业上市、学历、培训次数、公益活动等良好信息,除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计分长期有效。
第十五条 家政服务主体对星级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答复,并保留最终裁定权。
第十六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评定为星级家政服务企业和人员。
第四章 星级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将向全市通报各家政服务企业和个人的星级评定结果,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商务部家政服务平台自动生成的二维码,实行“一人一码(牌)”,实现家政服务人员全员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对五星级的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列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支持的对象;
(二)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示范评价等活动时,优先考虑或推荐;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综合评分低于50分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政服务企业的从业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家政服务人员,列为企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教育,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商务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起生效实施。
附件
滁州市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分标准
家政服务企业星级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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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指标解释 |
区间分值 |
指标最高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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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完整度 |
在商务部家政平台内家政服务企业及其服务人员填报的信息完整度 |
录入的信息完整度100%得10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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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完整度80%以上得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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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完整度60%以上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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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完整度60%以下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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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平台时间 |
入驻商务部家政平台的时间 |
入驻时间超过24个月及以上得10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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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及以上得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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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及以上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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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及以下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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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平台人数 |
入驻商务部家政平台并通过人脸识别人数 |
800人(不含)以上得30分;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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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00人得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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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599人得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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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99人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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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9人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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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9人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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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码)上岗情况 |
实行“一人一码(牌)”,实现家政人员上岗“上门亮码(牌)—客户扫码—评价”全流程闭环管理 |
全部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得20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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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的人员实施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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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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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式 |
是否为员工制企业 |
是 得10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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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年限 |
企业成立时间长短情况 |
成立时间10年以上得10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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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得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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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下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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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网点 |
企业经营网点数量 |
有10家及以上经营网点得10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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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及以上经营网点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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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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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记录 |
核查企业近三年存在的不良记录 |
无不良记录得10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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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良记录的内容扣0-10分(至少-5分/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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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荣誉 |
家政服务企业本身、所属正式员工(服务人员)受各级政府机关、群团通报表彰的 |
获得的国家级荣誉每项得10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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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省级荣誉每项得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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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荣誉每项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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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荣誉每项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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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协会荣誉每项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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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协会荣誉每项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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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
家政服务企业参加社会慈善活动、公益活动 |
参与公益活动/次2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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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政府、群团、协会活动 |
家政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政府、群团组织、协会的相关活动 |
参与全国性活动/次得5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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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全省性活动/次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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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活动/次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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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活动/次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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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协会活动/次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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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协会活动/次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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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批专利(获得的知识产权) |
家政服务企业获批的专利、软著、著作权、商标等相关知识产权的 |
获得每项知识产权得5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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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识产权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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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标准 |
家政服务企业制定相关标准 |
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每个得10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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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省级地方标准每项得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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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地方标准每项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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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每项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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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与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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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示范 |
家政服务企业被确定为标准化示范单位 |
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单位得10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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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标准化示范单位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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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化示范单位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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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
未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 |
有异常经营记录扣5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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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率 |
消费者通过12345对家政服务企业进行的有效投诉 |
有投诉记录扣5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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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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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工作年限 |
从事家政服务的时间 |
5年及以上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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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及以上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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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及以上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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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下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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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家政服务人员的最高学历 |
大学本科以上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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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科 |
+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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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中专)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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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及以下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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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 |
取得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一级(高级技师)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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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技师) |
+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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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高级工)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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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中级工)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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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初级工)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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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次数 |
家政服务人员参加与职业相关的岗前和回炉培训的 |
每次5分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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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荣誉 |
当年度家政服务人员受各级政府、群团机关通报表彰的 |
国家级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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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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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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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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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协会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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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协会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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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效果 |
客户满意度调查 |
客户满意度达100%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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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满意度达95%以上 |
+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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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满意度达90%以上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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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满意度达85%以上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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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 |
当年度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活动 |
每次3分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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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率 |
消费者通过12315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的有效投诉 |
每次 |
-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