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合肥海关关于做好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5 09:32 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阅读: 字体【  

各市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隶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24〕25号)等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我省二手车出口业务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二手车出口协调工作机制

1. 成立二手车出口工作专班。由省商务厅牵头成立,并由省商务厅分管厅领导担任专班组长,省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合肥海关经办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建立二手车出口协调工作机制,适时召开专题会,通报工作进展,研究工作计划,规范二手车出口秩序,维护出口质量信誉,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二手车出口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各市根据属地二手车出口业务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推进机制。

2. 各司其职合力促进业务开展。省商务厅统筹二手车出口业务发展,负责二手车出口资质的审核、出口许可证发放,拟订《二手车出口业务申报指引》,指导企业申报,建立信用记录,将二手车出口企业失信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并上传,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徽)、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进行核查并反馈企业信用报告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配合工信部实施省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办理二手车出口相关登记注销等业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安徽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维,做好省内汽车维修数据归集和上传工作;合肥海关负责二手车出口通关监管工作。各市商务部门要担负牵头责任,协调公安、交通、海关、税务等部门落实二手车出口经营企业的属地监管和服务责任,强化部门协作支持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二、加强政策引导有序开展

3. 积极引育高能级经营主体。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挖掘、引育信用记录良好、资金实力雄厚且具备二手车车源整合、售后服务保障等能力的企业,主动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政策的宣贯,加强外贸业务、国际结算等专业培训,指导企业通过自建、资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设海外维修服务体系,增设海外售后服务网点,多渠道保障备品备件供应。鼓励汽车经销商、供应链企业、国有贸易企业、整车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协同拓展二手车海外市场。支持企业建立二手车出口整备基地,提供更多符合出口要求的车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集展示交易、维修整备、检测认证、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二手车出口基地,加快打造二手车出口企业集群。

4. 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开展业务。各市要加强对二手车出口经营企业的业务合规性指导,引导企业守法合规、诚信经营,规范竞争行为。督促企业从合法有效途径收购车辆,依法合规整备,拟出口车辆需符合《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 8-2022)或《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 9-2022),并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对应的产品检测报告。鼓励二手车出口业务经营企业使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询和提供车辆维修记录。

三、市场主体自我规范守法经营

5. 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如实明示车辆里程、维修情况等车况信息、进行出口产品检测等义务。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出口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应及时提供维修技术及备件支持,协调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外贸、售后服务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

6.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出具报告和声明。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为企业出口的二手车辆出具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真实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并提供本机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

四、加强制度创新高效服务

7. 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有关部门和各市要围绕制度创新,不断优化和改进服务方式。推动二手车转让过户、转让待出口业务受理和注销登记实现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全覆盖。简化二手车转让待出口的手续,对拟出口的二手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提高办理效率,减少企业费用开支。积极落实二手车出口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加快车辆查验、处置效率,提高出口通关效率。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合肥海关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