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7 09:10作者:滁州市商务局站管来源:滁州市商务局阅读:字体【  

关于印发《滁州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商办〔2021〕78号

各县(市、区)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肉的规范管理,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我们制定了《滁州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商务局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滁州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活体储备,是指滁州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的,用于应对局部地区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以及调节供求余缺、稳定市场预期而采用活体生猪进行的储备。

生猪活体储备是滁州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市政府。未经滁州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组织协调,下达生猪活体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计划;市商务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资金安排;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生猪活体承储企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监督检查及检疫工作。

第四条  对承担并圆满完成生猪活体储备任务的企业,承储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第五条  生猪活体储备实行企业自愿、资质认定、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等制度。承储企业对生猪活体储备自负盈亏。

第六条  从事我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监督、承储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储备数量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滁州市生猪活体储备数量按上级有关部门下达我市的计划执行。

生猪活体储备每轮储备期为4个月,每年储备3轮。储备生猪按每吨20头折算。

第八条  滁州市生猪储备补贴标准参照安徽省级活体储备每轮每吨补贴50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安徽省级生猪活体储备补贴标准调整时,市级联动进行调整。生猪活体储备补贴采取先储后补的方式,承储企业按合同约定完成储备任务后一次性拨付。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承担生猪活体储备任务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报获得承储企业资质。申报承储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具有建立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台账、质量管理等软硬件条件;

有稳定的生猪销售渠道,能够承担生猪活体储备任务和安全责任;

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无违法记录,近三年无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事故;

选址、布局、设施、防疫、饲料、饮水等方面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相关标准。生猪年存栏5000头以上,其中:能繁母猪300头以上,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2000头以上,且自繁自养。

第十条  生猪活体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商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生猪活体储备合同作废。

(一)未能按照储备合同约定条件进行入储和管理的;

(二)报送的材料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

(三)以储备的生猪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四)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计划和调用命令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资质申报,并进行现场审查和材料初审。市商务局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市农业农村局组成评审组,对申报生猪活体承储资质的企业进行资质审定,并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生猪活体承储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查、动态管理。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储备数量和承储企业实际承储能力,向承储企业下达生猪活体储备具体数量。

第十四条  储备任务下达时,市商务局与生猪活体承储企业签定生猪活体储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生猪活体承储企业根据合同约定,落实入储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后,书面报告市商务局,同时提供入储的专舍平面图、入储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生猪活体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落实入储计划。因承储企业未能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商务局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

 

第五章  在栏管理

 

第十六条  生猪活体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生猪活体储备在栏管理制度,加强生猪活体储备日常管理。生猪活体储备实行专舍储备,专账记录,挂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及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采取专项检查方式,监督生猪活体承储企业履行合同情况。

活畜数量检查、核实在有生猪活体储备标示牌的圈舍进行,实行现场逐栋、逐圈、逐栏、逐头清点。承储企业60公斤以上育肥猪储备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数量的80%

第十八条  生猪活体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及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应单据、账簿、台账等相关资料,不得以各种借口隐匿逃避检查。

第十九条  在栏管理期间,在没有调用的情况下,生猪活体承储企业可在满足储备计划要求的前提下,按正常更新要求轮换生猪储备。轮换情况需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  生猪活体承储企业在储备期间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生猪,不得自行变更生猪饲养专栏,不得以储备的生猪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市商务局。承储企业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或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市商务局。

第二十一条  在栏生猪发生疫情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生猪活体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且在24小时内报告市商务局。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发改委提出动用生猪活体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达动用数量,市商务局组织具体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的;

(二)局部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重大节假日需保障市场供应、满足民生消费需求的;

(四)接省动用通知的;

(五)其他需要动用情形的。

 动用计划指令下达后,生猪活体储备企业无条件按规定的时间、数量组织调运和投放,并将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

 

第七章   

 

第二十  生猪活体承储企业所在地发改、商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